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南京医科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定董事会章程。
  第二条 董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各方竭诚为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积极为董事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理解并尊重各成员之间种族、国籍、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教育体制和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异,按照相互尊重、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南京医科大学院内。
  第五条 董事会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六条 董事会为非行政的常设机构,其行为不影响南京医科大学原有的办学机制、性质。
 
第二章 宗 旨
  第七条 建立董事会,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医学教育办学规律的客观要求,拓宽办学渠道,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增强南京医科大学办学能力和活力。通过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联系的形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办学机制,更好地培养高质量、高层次的社会急需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董事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促进学校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真正办成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的工作着眼于21世纪国际经济、教育和文化发展趋势,不遗余力地为南京医科大学提供财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南京医科大学办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国同类学校前列、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一流医科大学。
第十条 董事会实行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董事会的成员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又保留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细则详见本章程第四章)。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凡向南京医科大学提供一定数量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支持并有志于同南京医科大学联合发展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外基金会以及民营实业家,均可获得董事会成员资格,拥有董事会一个席位。
  第十二条 享有董事会成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实业家本人担任南京医科大学董事会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担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三条 国内外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也可受聘为董事会董事。
  第十四条 南京医科大学为董事会成员,并负责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执行副董事长1人,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董事会议。设副董事长若干人,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缺席时,由执行副董事长代行其职。
  第十六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议从具有董事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数额不受限制。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单位因故退出董事会,应书面通知董事长,其正式退出日期从董事长收到通知后三个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会之前,应当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作为参加董事会的财物,应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召开前30天,董事长应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三条 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秘书处,挂靠南京医科大学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在董事长、副董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董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可聘请海内外知名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和名誉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 在必要时可设常务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选举办法由董事会议再行商定。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为南京医科大学筹集办学资金、提供管理决策咨询、评议学校工作,以及通过提高办学水准为董事单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 董事的权利:
  1、听取南京医科大学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决策及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和咨询。
  3、参与研究学校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规划的实施。
  4、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
  5、参与学校大型基建项目及其他重要工程的咨询、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的义务:
  1、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南京医科大学,扩大学校影响。同时,致力于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的事业,发展新的董事会成员。
  2、为董事会募集董事会基金,为南京医科大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拥有副董事长资格成员的单位或个人,为学校募集不少于200万元办学资金。拥有董事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个人,一般为学校募集不少于50万元办学资金。行政机关的董事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3、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4、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场所和学生实习基地,促进南京医科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十一条 南京医科大学的义务:
  1、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向董事单位优先输送优秀人才。
  2、通过短训班、高级进修班、研究生课程班、在职申请学位等形式,为董事单位培养急需的各种人才,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3、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4、董事单位正式职工子女报考南京医科大学各类形式的学习,学校在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录取时优先考虑。
  5、利用学校附属医院的优势,为董事单位的职工健康咨询、疑难病症会诊等方面提供方便。
  6、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董事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
  7、尽可能地为董事在南京的工作、活动、就诊、健康保健等提供方便。
  8、利用学校与国内外的广泛联系,为董事单位牵线搭桥,促进董事单位的生产、科研等各项事业在海内外的发展。
  9、为海外董事回国考察、探亲、旅游等提供方便,其子女来校就读可予以适当优惠、照顾。
10、凡对学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在校史上记载其事迹;由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建设的建筑物和购置的大型设备,可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以其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命名,也可在校内刻石记名,以资纪念。
 
第五章 董事会基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南京医科大学董事会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南京医科大学的办学条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学生;奖励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董事会活动经费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 基金的来源有:
  1、董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经费;
  2、以董事会名义所获得的收益;
  3、国内外政府基金会、民间基金会的捐赠款项;
  4、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投资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会名义向社会募集的款项;
  6、其他途径所得的收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接受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捐赠。
  第三十五条 为了积累董事会基金,可以邀请南京医科大学专家、学者进行适当义务的或有偿的社会服务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赞成通过。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内部各方应真诚合作,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尽事项通过进一步洽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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